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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进入一家民营企业上班,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到劳动局备案,且只有一份留公司,我自己手上没有.2006年4月初我开始休产假,我向公司请假的时间为2006年4-12月份,公司领导已批.2006年7、8月份期间,公司领导有打过几次电话催我上班,但我因觉得公司工资太低不想去,在另一家公司开始上班,但上了三个月感觉不理想又辞职了。产假期间公司未发放一分钱工资,但公司给员工买了生育保险,公司的意思是等社保局的产假津贴打到公司帐上一次性付给员工,产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2006年12月底产假到期前,我又向公司请假两个月,但公司领导未批,2007年元月初,我便答应回公司上班,但公司领导以原来打电话给我未去上班为由,拒绝安排我上班。我后来就应聘到另一家公司上班。现在听说社保局给我的产假津贴已经打到公司帐上去了,财务部说必须要领导签字才能支付给我,但领导以我已经离职为由拒绝签字。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急盼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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