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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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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
临时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下列有效证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台湾同胞应提供的文件: 1、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本人身份证件; 3、本人婚姻关系状况证明; 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大陆居民应提供的文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婚姻关系状况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三、如果当事人系从大陆到台湾定居的,还须提供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四、如果来大陆之前在其他地区或国家滞留半年以上的,还须提供滞留地区和国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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