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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在县城做生意,遂租住谭某家一套90平方米的套房,期限为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今年3月,我丈夫因突发交通事故而不幸身故。此时,谭某因迷信怕沾晦气,要求收回以丈夫名义承租的房屋。请问:房主可以收回此房屋吗?
可可
可可,您好:
一般情况下,这一法律问题的产生原因是承租人死亡、失踪等。在日常的房屋租赁活动中,有许多租赁合同是由一家人,即共同家庭成员中的一人为代表与出租人签订的,尤其在公房租赁中较多。《房屋租赁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共同居住达两年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死亡,其他的家庭成员,只要与其共同居住达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即可继续承租。这是因为这种住宅房屋的租赁一般是为整个家庭居住所用,而不只是承租人一人居住使用。而在合同中,承租人只是以个人名义代表抑或是代理了全家与房主的这一法律行为(即签订住房租赁协议)。由此可见,你作为家庭成员仍然可以续租,但应办理相应地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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