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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是一名国企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前一段时间我们当地的一家新闻媒体要对我公司的一事件进行采访,我作为办公室人员对记者进行了接待,在采访无果的情况下,该记者在第二天又给我打来电话并在未得到我的许可下对电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并将该段录音制作进了新闻节目,该节目播出出后影响面很大,对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的麻烦。
该事件有以下几个要点:
1、我对公司发生的事件不知情,我在电话中的回答仅是“领导不在,相关工作人员无权向新闻媒体透露”等,并不能代表单位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新闻媒体不应该误导。
2、新闻中播出的录音有删减,以达到记者想要的新闻效果
3、该录音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自己的权利。
谢谢
回答:万幸
内容:
您好: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如果该记者只是对电话录音进行删节,并未编造、歪曲事实,那么就不能认定侵害了您的名誉权;此外,虽然对方是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通话进行录音,并予以播出,但是您代表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说明,并不属于您的个人隐私,也很难说该记者侵犯了您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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