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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能支持我的辞职申请吗?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正义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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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律师同志,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员工,我与原单位签定了10年的合同,我于2003年5月向单位提出辞职的书面申请,在30天后,单位拒绝了我的申请不同意辞职,于是我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我收到单位的答辩书,上面这样写到“答辩人近期参与了国家某型号工作,该工作属于国家机密,被答辩人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涉密人员辞职要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我查看了《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涉密人员范围,我从事的是辅助工作(工装设计),不是科研人员,我认为并不属于涉密人员,工作中单位也没有就此事通知过我,现在原单位说我是涉密人员,我想请你们告之确定涉密人员范围的具体程序,是实现确定还是事后有争议时,单位临时确定,我到底要如何证明我不属于涉密人员,我应该提供什么证据,原单位的答辩理由正确吗?我是否还能向劳动法规定的提前通知单位后正常合法的辞职,劳动部门能支持我的辞职申请吗?我还能辞职吗?谢谢!!!

回答:张轶然

内容:

1、您好,《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是国家科委于1997年7月2日发布的国家政策性文件,在法律没有对科技人员调离、辞职时的保密工作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

2、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在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时,就应当确定涉密人员范围。而不是在劳动者辞职时,再由用人单位临时主张劳动者属涉密人员。

3、如果您能证明您从事的工装设计的辅助工作属于《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九条确定的范围,也就证明了您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您也自然就不是涉密人员。

4、既使您从事的工作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您也属于涉密人员,这也不代表您就不能辞职,您完全可以和单位就保密事宜订立保密协议,然后争取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再办理辞职手续。

《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四、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该规定并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义务。在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时,应当确定涉密人员范围。涉密人员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追究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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