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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现在要签定聘用合同,为了减少损失,公司在合同中制定了一些条款,我觉得它有些不合理,但不清楚它是否合法。
合同不合理内容如下:“
…………
5、如乙方接受由甲方出资的培训,在聘用合同期未满而因乙方原因提出辞职时,甲方可根据公司规定收取培训费,其中计算机技术培训费4000元,日语培训费4000元。
6、乙方的落户手续及档案保存等事宜由甲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支付,但在聘用合同期未满而因乙方原因提出辞职时,乙方需支付办理落户手续及档案保存等事宜所需全部费用,以弥补甲方损失。
7、在聘用合同期未满而因乙方原因提出辞职时,乙方需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实习期工资,以及甲方为其购置设备所支付的款项。
”
前5、6两款如果还可以接受,第7款的内容是否合法呢,公司的实习期为6个月,此外根据劳动法,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但实习期是否有期限,我公司有实习期为1年的员工。根据公司规定,实习期的工资大大低于正式员工。
希望各位咨询员能够予以解答,谢谢。
回答:王博
内容:
你好!
我认为第5项和第6项的约定是合法,而第7项的约定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5项和第6项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这两项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有效的约定。
第7项约定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法取得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既然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的时间或者量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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