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土地房产 | 婚姻家庭 | 结婚生育 | 离婚纠纷 | 邻里纠纷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工资报酬 | 工伤事故 |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抚养赡养 |
| 财产分配 | 财产继承 | 刑事辩护 | 人身伤害 | 消费权益 | 知识产权 | 企业经营 | 公司法律 | 经济诈骗 | 债务纠纷 | 国际贸易 | 行政处罚 | |
![]() |

|
申请劳动仲裁千万不要超过仲裁时限 申请劳动仲裁千万不要超过仲裁时限 崔某因违纪于2003年8月4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崔某拒绝在单位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2003年9月10日单位将崔某的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并于当日向他发出了“失业人员登记通知单”,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此后他一直在街道领取失业救济金。崔某一直觉得这事窝囊,但是他听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只有60天,也就是说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不申请劳动仲裁,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此前由于不了解法律的这项规定,他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时限。在别人的指点下,他到街道办事处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档案中有一个2003年8月4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落款时间是2004年元月9日,于是他以元月9日才知道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崔某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限,关键在那份街道办事处的证明。这份证据的台头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也就是说是街道办事处给单位开具的,而单位的代理人却坚称从未向街道办事处要求开过这份证据。崔某称当时他去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具证明,街道办事处说他们不对个人,但是这份证据的台头为什么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又是怎么到他手里的,他始终不肯说明。另外,这份证据只是证明崔某的档案中有一份2003年8月4日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不能说明崔某是在2004年元月9日才知道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他在2003年8月4日即知道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9月办理了失业登记,自 10月份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这都说明他知道自2003年8月4日单位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而他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04年元月19日,已超过了仲裁时限,超过了仲裁时限的申诉请求是不可以胜诉的,所以仲裁委对崔某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仲裁委对于证据的审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可伪造;二、必须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问题;三、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可通过欺骗等违法的方式取得。在本案中崔某不能说明街道办事处的证据来源合法,而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崔某是在2004年元月9日才知道单位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对崔某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超过仲裁时限是人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经常犯的错误,原因主要是平时对劳动法的学习不够,对仲裁时限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要知道超过了六十天的仲裁时限,即便是再有理也不可能胜诉,所以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 申请劳动仲裁千万不要超过仲裁时限 申请劳动仲裁千万不要超过仲裁时限 |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上海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