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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问题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正义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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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有朋友在一外企工作,7月8日正式加入公司,试用期三个月。公司规定转正之后一个月再办理医疗保险,即11月8日应开始办理医疗保险。因公司于10月8日搬家,因此转正手续当时无法办理,他于10月20日才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主管口头同意转正,他向人事提交申请报告,但又拖延几日才正式办理(公司没有出示正式合同),此时已到11月初。

同时11月初,也就是转正手续办理过程中,他因腰疼请假看病,到12月出才查出患脊椎瘤,因此住院治疗,这段期间公司一直按病假处理,但公司直到12月初通知他办理商业保险,出院后因为患病在前,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公司又借口未办完转正手续不予赔偿。

请问公司应不应该承担朋友的医疗费用?

答:

单位有为职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拖延不交保险费的,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本案中您朋友在试用期过后,继续在单位正常上班,虽未办理转正手续,但您朋友与单位之间已经成立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单位应及时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现单位未及时办理保险,您朋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

如协商不成,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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