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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王某的伯父无儿无女,1993年其去世时给他留下一套房子。我与王某于1997年结婚后一直居住此房。最近,我和王某因感情破裂,经过双方协议愿意离婚。关于此房,他认为是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且不同意我离婚后居住。但我认为婚后房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 我能以此要求分割房子或继续居住吗?
读者:罗琦
罗琦读者:
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 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1993年王某伯父去世时给他留下了一套房子,是在1997年王某与你结婚前取得的,属王某个人婚前财产。依照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 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未知你与王某之间是否就婚前王某取得的这套房子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进行过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则原则上归王某个人所有。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从你来信中可知你与王某1997年结婚至今已近八年但尚未满八年,根据法律规定此房屋还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在离婚后确实没有房子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可见,按照以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精神,你仅可以要求暂时居住此房屋,而且时间一般也不能超过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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