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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清新县太平镇龙湾村属下洞口围有四个小队:第一队、第二队、第三队、第四队,争议的山林权的地点为“白坟坑”、“马尿坑”、“旧屋背”和“偏头潭”四个山头。历史上这四地都划给了第四队使用,第四队由于没有找出属于自己原始证据,致使这四个队都在争夺使用权。1999年12月,洞口围以四个队的名义作为甲方把“白坟坑”承包给第三队村民陈灶新经营,为期20年,但第三队说“白坟坑”是他们的(使用权),故承包者第三队村民陈灶新每年的承包租金只交给第三队,其他三个队没有分得承包租金。第四队不服,到清新县档案馆查证“白坟坑”的权属,发现“白坟坑”归第四队使用,有山权、林权所有证原始登记表为证,该表清楚显示该山归第四队使用权。此其一。
其二,第四队由于到清新县档案馆调查,同时发现“马尿坑”山头也属于第四队有使用权,有清新县档案馆“马尿坑”山权、林权所有证原始登记表属于第四队使用权证。但该山于2000年某月被第一队、第三队以发包方的名义,与第三队村民陈灶新签定了承包合同。
其三,原属第四队使用的第一队黄姓村民,也于2000年某月被第一队以发包方的名义承包给第一队黄姓村民。但清新县档案馆登记的记录清楚表明“旧屋背”、“偏头潭”两山头的使用归属为第四队,有山权、林权所有证原始登记表为证。
问题:
1、第四队想起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能否成为原告吗?被告为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2、以四个队的名义发包的与第三队村民陈灶新签定“白坟坑”那份合同是否有效?第四队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有效,责任如何分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3、关于第一队、第三队以发包方的名义,与第三队村民陈灶新签定的“马尿坑”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4、关于第一队以发包方的名义与第一队黄姓村民签定的“旧屋背”、“偏头潭”两山头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5、第四队想以起诉的方式,诉讼请求为:
A确认“白坟坑”、“马尿坑”、“旧屋背”和“偏头潭”四个山头的使用权归本队使用,能否得到支持?
B主张这几个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C能否要求第一队、第二队、第三队自己本队赔偿损失?
6、本案如何切入,法律依据是什么? 小友 答:农村土地纠纷,应以近期土地登记或者合法规划、调整为准。没有经过登记、规划、调整的,可以参照解放以来长期使用状况处理。依据山权、林权所有证的原始登记,四个山头的使用权归第四队所有,我认为第四队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权利。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这是确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第四队应请求人民政府对四个山头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01.农村土地纠纷,应以近期土地登记或者合法规划、调整为准。没有经过登记、规划、调整的,可以参照解放以来长期使用状况处理。 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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