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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8月份我父亲在顺义区杜兰庄附近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全部责任在对方。
事故发生后,我父亲在顺义区医院观察室观察(没让住院),由我和母亲照料。因为我们家在怀柔,所以照料起来很不方便。于是我们回到怀柔区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不给开转院证明(说是不符合转院要求),我们没有拿到转院证明,但还是回怀柔住院治疗了(因当时对法律条文不清楚)。另外,交通队知道并同意我们回怀柔治疗。
最后法院判决在怀柔的住院治疗不属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经济赔偿。可是我们确实是不知道法律上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在顺义时确实不方便,我们才回怀柔的!
就此情况,我想咨询在怀柔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是否应该赔偿!谢谢! 110227 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9条规定转院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究其本意,无非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以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利益。您父亲转院没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但有公安机关的同意。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问题:
一、取得公安机关同意转院的证明材料。
二、详细列明转院后的费用支付情况,以证明转院后的花销是必要的、比转院前更经济的。
三、请顺义区医院说明不开转院证明的理由,以证明该医院不同意转院并非是因为转院后会花更多的钱。
如果您能证明以上三点,我认为转院后的经济赔偿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张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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