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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我的同事于1999年10月借给别人18。5万元钱,借期为三年。到期后,借款人不知下落,但是担保人是广东的一家大企业,有上千万资产。同事的一个熟人是个律师,他告诉我们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他可以帮助我们打赢这次官司,并保证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不过要求我们多拿出一点钱来。我们问他要多少能够?当时说8%足够。我们就按照8%一次交给了他,后来他又来说还需要一些钱,让我们再拿出1%,我们就又交了1%,供计9%是1万6千6百多元。过后我们找到了河南省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的一份文件,这时才知道已经多交了许多。可是那位律师第三次还要要我们再拿5千元,这次没有给他,并且告诉他按照律师受费标准我们交的已经够多的了,结果他不满意,法庭上辩护不力,败诉了。我们二审不准备聘用他了,同时我们还想讨回按照标准2。5%扣除后剩下的钱。请问:我们能否要钱回来?采取什么方法好? fuge001
答:现在原有的1991后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律师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三)已经被废止,而国家统一制定的新的收费标准还没有出来。您可以查询一下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的收费标准——如果有的话。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如果构成乱收费,您可以向当地的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王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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