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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1年4月至11月,广西桂林市灌阳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开发商业综合市场为名,调动公、检、法、武警防爆部队等,在当地居民毫无准备情况下,先后强制拆除居民的住房,于2001年5月交“桂林千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2002年底销售一空(桂林千禧开发公司到2003年元月才取得县国有土地转让开发使用权),结果造成大多数居民至今无家可归(我家是当事者之一,于2001年11月被县委书记带人强行将房屋拆除)。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先后申请桂林市政府复议、上诉桂林市中级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等,均没有依法办事,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2002年6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桂行终字47号虽判决“确认灌阳县人民政府对居民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但其它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政府不负赔偿责任。结果被拆除房屋的居民至今仍没有得到补偿和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他们寄住在亲友家或租住出租房,甚至有居民住在马路边、桥梁上。 glcc
答:1、虽然法院判决该政府的行为违法,但由于其对赔偿部分并未支持,因此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可以通过申诉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确认该政府行为违法后,直接向该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如果该政府不予赔偿,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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