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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父亲从1952年过继给我父亲的叔叔也就是我得祖父,祖父有一个女儿在上海(现已过世),祖父在乡下有一间半房屋.祖父于1975年过世,祖母于1978年过世.
现在一间房屋在1977年被我父亲分给了我们兄弟3人,半间为我父亲所有,当时我姑母没有提出任何意见,直到现在乡下房屋拆迁我姑夫提出要分我们的房屋.
请问我们需要怎么办,这房屋他能来分吗? ranshao
答:本案属于继承权纠纷。但是已经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因此其权利已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当受理。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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