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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妻子在和我结婚前坚持要开一家礼品商行,说是算是借我家的,后来我母亲拿出一万元钱给她,她给我母亲打了个收条。我们登记结婚后我家又拿出两万元给她,没有打收条,也没有打借条,也没有婚前财产公正。她以个体的形式(没有注册资金)用她的名字办的营业执照,所有开这家礼品商行的钱都是我家这三万元钱,她没有拿一分钱。现在我们因感情问题想离婚,我家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至少是不是可以要回一半?还有,她在营业执照没下来之前和一家企业做了一笔生意,合同只有一份,在她的手里,上面有企业主管领导的签名,没有本企业的公章,还有礼品商行的公章是她伪造的,而且章的内容不是‘**礼品商行’,而是‘**礼品公司’,我想问一下如果交货后那个企业不想给钱的话,赁这份合同起诉那家企业法律上是否支持?如果她伪造公章还有偷税漏税的事实被查出来,在我知情但并没有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谢谢!smartdrv
答:1、我认为你们婚前给她的一万元,由于只是打了个收条,而非借条,所以现在如果你母亲要求她返还的话,她可以以你母亲赠给她一万元为由来抗辩。而你方又没有借贷的证据,所以很难要回。至于婚后给她的两万元,由于是婚后你母亲给她的,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对共同财产你们二人应当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偷税漏税行为是她的行为,你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你们的财产目前尚未分开,所以如果她承担经济责任的话(如补缴税款和罚款),也是从你们的共同财产中出的。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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