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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郑州铁路汇丰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员。我公司共有职工近60人,属民应股份制企业,从事铁路编组场尾部停车器、驼峰减速器等产品的开发研制和销售工作。法人代表:吴建伟。
吴建伟分别于2001年底和2002年七月,先后挪用郑州铁路汇丰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在上海注册了两个新公司,上海铁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新干线铁路调速设备有限公司。意欲转移郑州铁路汇丰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其间还在上海浦东以其它名义购买了十几座别墅,说是奖励给部分高层人士和销售人员。这期间,公司恶意拖欠59名员工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工资及差旅费总计近八十余万元,许多员工维持生计都很困难。2003年3月公司已将拖欠工资表移交到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并给员工打了欠条。劳动监察大队也已下了补发工资的文件。然而,吴建伟早已将资金转走,躲了起来,公司几乎没有可执行资产,请问:
1、吴建伟抽逃资金、隐匿财产、躲避债务是否犯罪?
2、上海的别墅能否作为可执行资产?
3、作为员工,我们除了等待,怎样才能尽快要回我们的工资?
我在这里代表所有员工对你们给予的帮助表示谢意。谢谢! vrxbh
答:1、拖欠工资的是公司,吴某是法人代表,没有清偿公司债务的义务,所以主张吴建伟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吴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的行为,我认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你们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上海别墅的产权如果已经合法有效的转移给了第三人,那么不能作为被执行财产;如果吴当时购买别墅即有逃债、转移财产的目的,且有证据证明别墅的产权并没有被合法有效的转移给第三人,仍然属于公司所有,那么别墅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3、我认为你们一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搜寻吴某的下落;其次要尽力查清上海别墅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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