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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家好近期在我身边发生了一件案件,我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请大家帮帮忙吧,非常感激了。
事情经过:我亲戚A有一天见到以前的一个朋友B,于是过去打招呼,哪知道B正在勒索C一台手机,他也打趣帮了口,后来被发现了。(A、B、C都正在读初中)
说明:
1、A只是闹着玩帮了口,没有拿任何的好处,手机一直在B手上,后来B说不见了手机。
2、手机是C借回来的,并不是新手机。
现在C要求赔偿:
一、由于手机不见了,要求按发票的原价赔偿,手机原价3000元(A和B共同承担)
二、赔偿精神损失费(A和B共同承担),理由如下:
1、C的父母没空,由其堂哥代理此事的索赔,他堂哥从南京到广州舟车劳顿花了不少车费和时间、精力(我觉得这个简直不成理由的)
2、C平时学习很好,经过这件事怕会造成心理影响,影响学习成绩
3、由于手机是c借人的,人家崔还,但现在整个星期都还不了给人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
我的问题:
1、我们同意第一点的赔偿,但第二点精神损失费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条文呢?
2、C还有可能提出什么要求呢?又有什么解决办法可以应对的呢?
3、如果双方都请律师的话最低费用要多少呢?
由于是庭外和解,所以每样东西都可以商量,我真的很替这个亲戚不值,所以希望大家评评这件案件,事情很急,小弟读的是商科,不太懂法律,恳请大家帮帮忙,感激不尽。 生生不息
答:A、B共同对c实施了勒索行为,应对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a、b谁实际使用了手机不影响对c的赔偿责任。a、b应赔偿c的实际损失,因此手机的价值应按手机的现值计算,即扣除折旧后的价值。a、b侵犯的是c的财产权,手机并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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