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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咨询:职工无力支付住院费用,可否请求仲裁委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正义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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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丈夫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坠落地面,导致昏迷不醒。经医生诊断:头部受伤,左手和左腿骨折,需住院治疗,并预交住院费2万元。我和丈夫一下子拿不出2万元住院费,遂要求用人单位预交。而该单位认为我丈夫受伤是违章造成的,不同意预交。我丈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依法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我丈夫所受伤是因工负伤。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丈夫可否请求仲裁委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

读者:伍本玉

伍本玉读者:

可以请求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

原劳动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1994年12月26日以劳办发[1994]319号《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于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19号《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对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工伤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仲裁委作出企业先支付医疗费的部分裁决,企业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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