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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乡政府为解决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筹资安自来水管道的决定。要求各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工作人员每人交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金。当时,我外出打工不在家,同年10月我回来后,乡政府派人给我通知,让我交纳这30元。我不同意,乡政府要对我罚款,我觉得这是违法要求我履行义务,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读者:蒋某
蒋某读者:
首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所作的处理决定。特点是1、只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对以后发生的同样的事件没有效力。乡政府为了解决乡政府驻地饮用水问题作出的决定,符合上述两个特点,应属具体行政行为,这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以,法院应当受理你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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