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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领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具体是指能够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客观表现之一,便构成本罪。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即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设备发票收取高额手续费、中介费、信息费或者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五、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四个规定处以自由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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