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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武器装备,是极具杀伤力的灵敏器件,是用于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安全而使用的,但有些军职人员却将武器装备擅自改作他用,如将军备汽车用于货物运输,用于手榴弹炸鱼等,这种擅自改变装备编配用途是严重的违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触及刑法,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武器编配、用途的相关规定、制度,危害人的生命安全、国防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未经请示报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的下列情形: 1、将武器装备改作他用; 2、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武器装备的毁损; 3、妨碍国防利益; 4、影响部队作战秩序; 5、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备军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实施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的,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会妨碍国防利益但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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