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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逃逸,能否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正义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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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哥被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取保候审。在开庭前,被告人逃逸,保证人是他妻子。请问,我们能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吗?

余 兵

余兵同志: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跑、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只能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机关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批评教育。作为受害方,可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回被告人。但是如果能证实是保证人故意不履行义务,甚至主动帮助被保证人逃跑、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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