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法律咨询·加入收藏夹·

上海法律咨询网 土地房产 | 婚姻家庭 | 结婚生育 | 离婚纠纷 | 邻里纠纷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工资报酬 | 工伤事故 |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抚养赡养
财产分配 | 财产继承 | 刑事辩护 | 人身伤害 | 消费权益 | 知识产权 | 企业经营 | 公司法律 | 经济诈骗 | 债务纠纷 | 国际贸易 | 行政处罚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咨询网 >> 闵行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咨询:为索赌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该如何处理?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正义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相关主题链接:


编辑同志:

林某与吴某、刘某等人在吴某租住的房间赌博。席间,林某以扑克有假为由,要求刘某返还赢得的钱,遭到刘某拒绝。林某遂对刘进行威胁、殴打。刘迫于无奈,只得答应把钱还给林某。后刘某的家属送来1万元交给林某,刘某才得以离开。请问,林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读者:连城

连城读者:

林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为贯彻这一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非法拘留、禁闭,是指没有法律上根据,不按照法定程序的非法拘押、逮捕和监禁、禁闭;其他强制方法,是指捆绑、隔离、非法关押起来审查等等。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积极的作为,如采用强暴方法绑架他人,采取引诱、欺骗的方法将他人引入特定场所予以关押,同时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是以非法的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都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非法性,一方面表现为普通公民无权拘禁他人的,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另一方面表现为有权拘禁他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正当程序,不经合法批准,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3、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为之,犯罪动机常有索还借款、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等,动机不同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量刑起一定作用。

林某为索回赌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威胁、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站内公告: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上海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是上海专业的法律业务接洽平台,欢迎更多上海律师网站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咨询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Copyright By 021-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