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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继承的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书,继承人是否是被拆迁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声明放弃继承权,则应当视为继承人接受继承,遗产应当在继承人接受继承时属于继承人所有。这一民法原则在房屋拆迁实践中偏偏就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致使许多继承人无法得到拆迁补偿。本案例是张翔律师工作室的承办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该原则的工作成果。 王先生是北京市某机关的退休职工。王先生的父母亲是北京市郊区的农民,分别在1992年和1994年辞世,其父母在其京郊的住所地有住宅房屋11间,建筑面积约为231平方米。在王先生的父母辞世后,王先生和其姐姐一直居住在市区自己的居所。2002年4月,王先生回家祭祖时才发现:其父母亲的遗产房屋已经于2001年7月被某开发商拆除。王先生特别生气但与开发商交涉没有结果。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张翔律师工作室的律师。 承办律师在查阅了王先生提交的资料,并查阅了有关的档案文件后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侵权行为。2002年9月,经承办律师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仅仅同意给予王先生和其姐姐重置成新价格的补偿。2002年10月,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在裁决审理中,拆迁主管部门以王先生不是房屋产权人为由决定不予补偿。 承办律师以拆迁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撤销了其裁决,同时主持王先生和开发商协商,最后开发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王先生补偿,并给予王先生30000元的精神补偿。 拆迁前继承的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书,继承人是否是被拆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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