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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于2003年3月22日在TCL代理商处购买TCL-L7000笔记本电脑一台
。次日发现该机存在质量问题,且内部包装不符合原厂机的标准,
是一台二次封装的笔记本电脑,要求代理商换货,对方答应换货,
但以没有存货等原因拖延。之后经多次交涉,代理商承诺2003年4月
17日之前交付新货,并于4月14日检验、收回我首次购买的电脑,同
时开出欠条。但4月17日我按约提货时,代理商又以种种理由拒绝交
货,致使我当天未能拿到所承诺的新货。当初在交涉中代理商也承
认该机器包装已经打开过,但只是口头上的。后来我想既然代理商
答应换货,加之TCL的声誉,所以对这个包装问题我没有留下实质
性的证据,没想到后来它们如此无赖。现在我只有购买机子的正式
发票、保修卡(有第一次购买的电脑的序列号)和欠条(代理商签
字盖章,日期、机型、价格明确)。从事情本身来说,代理商的销
售有欺诈行为,但我现在原来的机子已经给它们了,虽然有那台机
子的序列号,可以要求法院查证,但可能代理商已做过手脚,所以
这方面的指证比较麻烦。请问我能否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退货?我
能否取回全额购机款并得到一定赔偿?我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打这个
官司?
答:张轶然
您好,因为您首次购买的电脑已于4月14日返回给代理商,您又没有留存可以证明电脑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如果代理商不再承认电脑有问题,您将很难证明电脑确实有质量问题。但是,您可以换一个角度来处理此事,代理商既然承诺于2003年4月17日之前交付新货,并有欠条为证,其不按时交货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您可以要求其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您想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催告代理商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其在催告期限内仍然没有交货,您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其退回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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