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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0年6月我与张某签订合同,由我承租他的门面房三间,租期为两年。今年1月,张某单方面又将房屋卖给刘某。刘某以急用房为由,要我立即搬走。请问:在合同未满的情况下,刘某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陈元
陈元读者: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此条规定,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场合,新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即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新所有人取得出租人地位后,可以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向新所有人履行义务。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诸如租金的数额、租期等,全部依原租赁合同不变。
结合你所遇到的情况,刘某在购买你承租的房屋后,应当继续履行你与原房主张某签定的租赁合同,直至合同到期。刘某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让你搬走,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你有权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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