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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本人从事教育工作,于2007年4月20日晚参加单位组织的“国税杯”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不幸被对方(商贸资产的球员)恶意(有预谋、有意)用肘关节直击本人头部(耳朵与太阳穴之间)的客主穴位置,导致本人当时头部有澎涨的感觉及耳鸣,立即送往医院,送院过程中身体是全身抽筋。经医生诊断是综合性轻度脑震荡,十多天的医治,病情大有好转。 住院期间治疗费一万二千元,本单位的领导做工作做得非常充分(如慰问、全包治疗费),但对方(商贸资产的某球员)没对这件事负过任何责任。请问律师:“对方需要负什么责任呢?恶意伤害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本人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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