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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02年年中,我发现家中厨房天花板渗水,面积涉及木制橱柜顶端、与厨房比邻的阳台。渗漏比较严重。随即我与物业管理处交涉,其答应尽快维修,但遭遇楼上住户的阻力,因漏水部位难以肉眼判断,需将楼上住户的橱柜拆除方能确认,楼上住户言明在所有可能责任方未能全部在场的情况下不许动其私人财产的安装,由此陷于较长时间的僵局,只因房地产开发商拒不来人。后经我多方努力,房地产开发商终于派人前来,楼上橱柜拆移后,经维修认定,确认漏水部位为楼上厨房地埋水管的一个弯头,此弯头在合理的施工中不应存在。
事中,房地产开发商不让留下任何凭证,以至事后直至今日此问题一直未能在加以解决。
我应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实现财产(橱柜)的损害赔偿。
答: 楼上住户任由自己家水管漏水至您家,给您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就相邻关系而言,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方也应承担法定责任。
你们可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万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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