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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本人经营一家照相器材店。不久前购进一批相机,价格定为1800元。由于售货员失误,将标价牌制作为800元,导致两架相机售出。后与买主王某交涉,其以损失属于商家为由拒绝交出相机。请问,我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读者:刘兵
刘兵读者:
你与王某的买卖行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在该买卖行为中,商店的内心意思是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相机,但由于标价错误,仅卖800元,这是要约过程中的意思表示错误。王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售货员达成标的价格有重大错误的口头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你可根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后,双方应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王某应返还所买两架相机,商店也应返还所得价款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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