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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房法律咨询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正义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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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交房时间是今年3月28日,但是到现在还没有交房今天是6月4日。

合同中延期交房是这样规定违约责任的:

1:延期交房在一个月内的,每天开发商向用户赔款50元人民币。

2:延期一个月上的,每天赔款是所付房款的5%。现在 所付房款是10万5千元。

合同中还有一条规定是这样的,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应向对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我个人认为,按照合同法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发公司要解除合同必须要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经过我方同样。我在交房款的过程当中我都按照规定时间交了应付房款,所以他们不应该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也不同意解除合同, 开发公司延期也没有什么不可抗击的因素导致无法按时交房的因。

所以我向房地产公司要求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但是开发公司却说我们太过分了,拒绝赔款。还说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房子不卖给我们了,经过多方协调都不能解决问题。我想请问我要求赔款难道不合理吗?我不应该追究他们违约责任吗?我提取法律申诉是否妥当?

 

答:万幸

你们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在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房产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既然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就应当按约定执行,开发商无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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