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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裁决为未解除劳动关系?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正义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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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在3月26日向公司-北京豪力海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经测试后的产品,于3月27、28两日在家休假,可就在我不在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各级领导(包括总裁)单方面制作并签发了解聘我的《解聘协议单》,上面列有我所谓的6大“罪状”的解聘理由,还有写明“双方无重大纠纷;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解聘经济补偿”的协议内容,没有给我正式的解聘通知单,也没有以任何形式提前30天通知我。3月31日,我休假后回公司上班,公司人事拿着《解聘协议单》,要求我在上面签字并于当天正式离开公司,我没有签字,并向公司强烈要求休完加班假,公司同意了我的休假要求。

4月8日,我休假后回到公司,向公司提出,由于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多,按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公司应给我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领导拒绝了我的合法要求,并给予我《离职审定表》,要求我办理了离职手续,4月8-10日,我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与公司领导交涉。10日,我正式办理完了所有离职交接手续,并再次与公司总裁交涉,但公司总裁粗暴拒绝我的合理要求,并对我进行了威胁,而且不在《离职审定表》上签字,但没有作出撤消解聘我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我被迫于11日去和公司三位领导作最后交涉,并暗中进行了现场录音。录音中,公司总裁和副总裁都说过让我接受公司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条件,好好去找工作,或一边找工作,一边与公司交涉。4月16日,我应公司以前同事邀请去公司帮他调试程序,到公司时,公司前台说我是离职员工,公司领导规定了,不能进入公司工作区,必须由其它员工出来接洽。后经那位同事请示公司副总裁后,我才得进入公司工作区。

4月23日,我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补发无故克扣的应得工资,赔偿因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的赔偿金,支付我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加50%的额外补偿金,赔偿不给我开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而导致我无法顺利重新就业的收入损失。5月20日,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仲裁员于这天才将公司的答辩状交给我。开庭时,公司出具了一张书面证明,上面说我的劳保处于正常交纳状态,以此证明我的劳动关系还在,并说我没有在《解聘协议单》上签字,因此解聘协议无效,另外,公司人事部门没有在《离职审定表》的资谴栏里签署任何意见,以此证明公司并没有事实上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关系。

5月23日,仲裁第二次开庭,我播放了录音证据,证明了公司已事实上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因为公司两位总裁都让我把心思放在一个新的工作环境上,不要局限于向公司要补偿金上,因为这会使我很难找到新的工作,而且公司从来没有这样的先例)。并且说明,《解聘协议单》是公司为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它将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玩弄于指掌之间,员工同意,公司将以员工自动放弃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为抗辩理由,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将在要求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在《离职审定表》上签字,不开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此为由说它没有解聘员工,是员工自动离职。因此,它事实上是一个解聘通知,形式上是一个协议;在4月11日后,公司也没有作出撤消解聘我的决定,没有重新给我安排工作。这时,公司的律师所坚持的没有解聘我的立场已很勉强。仲裁员没有当庭作出裁决,说3天后等裁决通知。

14天后,6月6日,仲裁庭才让我去拿裁决结果,结果上说,因为我没有在《解聘协议单》上签字,因此协议无效,所以除了让公司补发我的应得工资外,不支持我的仲裁请求。当时我在裁决书上发现一处矛盾,就是裁决书上有一括号注明:经济补偿金也得给,因为对方答应支付。但没有写明给多少,而且与前面不符。我问仲裁员,他说是他胡写的,于是把裁决书收回去了,说下周一重新给我一份。6月9日,仲裁员给我送裁决书,我说这样的裁决非常不公正,我要向新闻媒体公布,而且要继续上诉,仲裁员几次向要求我把联系的新闻媒体告诉他。另外,他请我吃中午,我问了他一句话:公司是在什么时候知道裁决结果的?他说是和我同一天。我再问他:是在什么时候?他说是在我后面去的。于是我又问他:为什么公司在6月6日上午上班时间就知道我败诉的消息(因为我是6月6日下午去的仲裁庭拿裁决结果)?仲裁员说:早上他给公司打电话了,公司问是什么结果,他说结果公司会比较满意。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裁决结果是否正确?公司老板是学法律的,他有不少的社会背景和关系,这案子明显是公司方面找关系活动了。为了追求社会的正义,也为了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我将继续上诉,直到最后。在我继续的上诉过程中,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为了裁决的公正,我可以采取什么其它社会措施(比如说向媒体公布,引起舆论监督)?大家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上诉法院指定为北京二中院。

这次事情确实让我对中国的社会有了一个更深的认识,对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之艰难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不管如何,法制化的进程是要许多人一起努力的,一起参与的,一件件小的事情,积累起来,就会成为社会的一点点进步。不让法律成为摆设,应该是我们的共同理想!

回答:王博 

关于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我们只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套用一下其“公式”就可以了: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的情形。因此,在这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你所说的用人单位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规避法律,这种情况确实非常普遍地存在。但在这里其所玩弄的手法略显低劣一点,并不能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说法也是荒谬之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虽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但不是最后途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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