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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3年6月5日,个体水产经营户黄某在滩涂公司养殖区,以“此处的虾都是我收购的”为由,将外地王某等人已收购的竹节虾15.5公斤强行低价收购;其后又以不给虾就不让装车走的办法,逼迫养殖户魏某将已卖出的80公斤竹节虾收回,再以低价收购。6月7日,黄某又要蔡某等人将收购的竹节虾转让15公斤给他,遭到拒绝后,黄某欲强行卸货,为此发生扭打,黄将蔡46公斤竹节虾全部强行收购。请问,黄某多次强行收购水产品的行为是否违法?
读者:卢栋
卢栋读者:
黄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
所谓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应当是在公平、自由、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的,买卖双方应当基于自由意志进行等价有偿的交易活动。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却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这不仅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而且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交易相对方身体实行强制和打击的行为;“威胁”,是指对交易相对方实行精神强制的行为;“强买强卖”,是指不顾对方意愿,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强行卖出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是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服务业的经营者为自己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服务业的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强迫交易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程度才以犯罪论处;如果情节不严重,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黄某多次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买水产品,严重地妨害了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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