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土地房产 | 婚姻家庭 | 结婚生育 | 离婚纠纷 | 邻里纠纷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工资报酬 | 工伤事故 |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抚养赡养 |
| 财产分配 | 财产继承 | 刑事辩护 | 人身伤害 | 消费权益 | 知识产权 | 企业经营 | 公司法律 | 经济诈骗 | 债务纠纷 | 国际贸易 | 行政处罚 | |
![]() |

|
王乙妻病故后,其遗产如果按法定继承办理,则应各继承人平均分配。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李某在王乙病故后,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因为她作为王乙的配偶,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房屋的处理,依继承法的法定继承,在不考虑夫妻/家庭共同财产转化、夫妻关于财产分配约定的前提下,我个人的基本意见为: 1、10间房屋为乙的个人财产,82年甲结婚时所住3间,但未取得所有权,仍为乙之个人财产; 2、87年乙妻病故,10间房屋仍为乙个人所有; 3、90年结婚后李某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4、99年乙病故后,房屋应由李某(妻子)与甲(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支配,同时,为照顾共同生活的其它当事人、继承人的权利,也按照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处理时也没有一程不变的。 |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上海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