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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一位大专应届毕业生,今年3月中旬应聘上合肥百年五星饮食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月底因故要离开该公司,由于当时走得比较急,。所以没有按公司所规定的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但我是征得办公室主任及总经理的同意后才离开的。在我索要4月份的工资时,他们就开始拖欠。开始时说是工资缓发,问其原因却总是说得含糊不清。再问时,他们说我了公司的规定,我问他们是否就不打算发给我工资了,他们说是。
该公司的规定是没有提前提出辞职的要扣60%的工资,可是现在却一分也不给,这样是否合理?
该公司的工资发放是一个月压一个月来发,如4月的工资要到5月25日才发,这样是否合理?
回答:张萌
如果有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属于违约。如果不存在那些情形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如果没有书面通知的话,因解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你的劳动报酬,单位无权扣发。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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