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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赡养协议有效吗

编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咨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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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赡养协议有效吗 这份赡养协议有效吗

润州区某村村民王某与李某夫妇于1960年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王甲和王乙。1996年3月,当着亲戚的面,王某夫妇与儿子们达成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父亲王某由王甲赡养,而母亲李某则由王乙赡养。达成协议后,二子分别将父母接回各自家中生活。

  半年后,王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王甲独自料理了父亲的后事。又过了两年,住在王乙家的母亲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胃癌而入院治疗。李某接受化疗的费用很高,王乙感到无法承担,遂与王甲协商,要求王甲也承担一部分。王甲认为,赡养协议有言在先,且他已尽了赡养父亲的义务,不能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王乙只好以母亲李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甲承担一部分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尊老、敬老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要求。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不管子女是否与父母居住在一起,都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甲和王乙为赡养父母达成协议是不合法的。这份赡养协议实际上免除了王甲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和王乙对父亲的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鉴于王甲已单独承担了赡养父亲王某的义务,法院依法判决,王甲承担母亲三分之一的赡养费(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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