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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 贵阳律师网开通以来,在有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的咨询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上述概念认识不清,容易混淆。由于上述行为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为一方所不能容忍。一项调查显示,出于不同的原因,很多已婚者都曾在一段时间里认真地考虑过离婚问题,尤其当夫妻任何一方上述行为时,他们的这种考虑会变得相当具体。尽管并不是所有的上述行为都能致使婚姻破裂,但一方移情别恋常常是另一方硬起心肠要离婚的原由。当一方有上述行为时,另一方常常表现出情绪激动、盲目等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的“捉奸”,以求得到心理的慰藉和财产上的补偿。为正确引导陷入困惑的当事人,就有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的概念和区别分述如下: 什么是重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是指:(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居者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2)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与同居者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3)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现象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主要以上述第二种形式存在。 重婚罪证据的收集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1、 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2、 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3、 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4、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5、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证据的收集同上 重婚罪的取证至于说到重婚罪取证难的问题,我主张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对于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同居”是有区别的,“同居”现在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社会上的“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行为。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那么,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予以认定。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往往无法区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往往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构成重婚罪,错误地将两者等同起来,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从我国立法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做了区别性规定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两者又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不过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婚姻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这是与重婚行为的重要区别和标志。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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