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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本人2002年10月入职某公司,公司承诺为员工从入职开始办理社会保险,由于公司内部管理的某些原因,一直未签合同,4月初才签了临时聘用合同,直到2003年5月中旬公司通知本人办理档案调动手续,本人携公司的调函从街道取出档案,交与公司人事部,5月底公司与本人签定了劳动合同,但合同生效时间写的是5月12日,也就是公司办理招工的日期,此时公司以本人10月至5月的保险因没有政策为理由说无法办理。6月中旬公司才下发了劳动合同,因合同中的日期为2003年5月12日,为此本人向公司提出下发在四月签的临时合同,以证明本人2002年10月已经来公司工作的劳动事实,公司领导说因正式合同已经下发,临时合同就已经没有发的必要,所以到现在一直没有给临时合同。公司领导希望我放弃这段时间的保险费用,但因我一再坚持,希望公司补偿给我已经不能补交的保险费和存档费,公司答应再帮我向社保机构想办法,看能不能补交,我不知道公司是不是在拖延时间,所以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我怕时间拖长了,过了有效时间,这样的劳动争议该怎么计算仲裁时间?也就是说,到什么时候我再去仲裁就无效了。
2.如果我要是申请仲裁的话,我是不是可以胜诉,有没有败诉的可能?
3.公司那些地方是违法的?
回答:万幸
您好:1、劳动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期限是60日。您在6月中旬看到单位下发的书面合同,知道单位侵犯了您的合法权利,仲裁时效应自此时起算;
2、您和单位在2002年10月,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自此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给您造成了损失,应承担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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