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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近来,我接手了这样一个案子。某县人民政府(下简称政府)在土地登记的过程中,没有依法进行公告便向十余位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村民颁发了集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用于修建住宅。在修建过程中,某村民小组(下称村小组)对该土地提出所有权权属争议。鉴于政府已颁发了使用权证书,村小组便以政府在登记发证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告、致使自己作为利害关系人无法及时依法行使申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政府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于本案,相当一些同志的观点是:
1、政府颁证的行为即是确权的过程;
2、没有证据表明村小组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3、应驳回村小组的诉讼,由其向政府提土地确权申请,解决权属争议。
对上述观点,我有不同的意见:
1、政府颁证的行为,严格来讲,是在土地无争议的情况下,对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的一种确认和固定,不能将该行为简单的等同于在发生权属争议的情况下由政府对土地进行的确权行为。
2、村小组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应是政府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即行政裁决中村小组对相关土地有或无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民法院无权认定。
3、驳回村小组的诉讼是错误的,且在实际的操作中,村小组也可能无法通过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如果驳回诉讼的裁定生效,那么,现已得到土地使用证书的有关权益人便会立即着手进行修建,在村小组尚未通过行政或诉讼的途径解决权属争议时,其他的权益人已住进了新房,那时,即使村小组的权益得到维护,也将无法实现。
4、如果驳回诉讼,可能造成的另一严重后果是,行政机关个别人,会在以后的颁证中,如法炮制,颁证时不进行公告。那样,可能会造成众多的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据上,我认为,人民法院如果查明政府在颁证的过程中存在着程序违法,可能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则应撤销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相关的当事人通过行政申诉的途径解决争议。
请问,如何分析、处理该案?
回答:王博
你好!
首先,我认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看政府的颁证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在这里,政府的颁证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毫无疑问的。
其次,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起诉条件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我基本同意你的观点。村组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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